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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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发布时间: 2017-10-16  作者:  浏览次数: 357

一、赔偿范围

1.随意拆卸改装仪器设备造成严重损坏的;

2.未经许可擅自使用造成损坏的;

3.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损坏的;

4.玩忽职守,保管不善造成损坏、丢失的;

5.个人借出私用造成损坏丢失的;

6.被盗而未报案的;

7.其他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二、赔偿办法

1.仪器设备被盗未及时报案或不报案的,由仪器设备负责人赔偿;因管理混乱,无人负责而造成仪器设备丢失的,由该单位主管领导负责赔偿。

2.仪器设备从购进之日起一年内损坏丢失的,按账面价100%赔偿;从第二年起按账面价每年递减5%赔偿,递减至账面价20%后不再递减。

3.对于民用性强的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一律按原价赔偿。

4.因赔偿金额大,经济困难无力赔偿的,由本人申请,学校相关部门核实并签署意见,报请主管校长批准,可适当减少赔偿金额或分期赔偿。

5.对损坏、丢失仪器设备而拒不赔偿或拖延赔偿者,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及使用单位责任并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