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我校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提高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的水平,充分发挥实验室的整体效益,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涉及实验室是指隶属学校或依托学校管理,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的教学科研实体单位。
第二条 学校实验室分为教学实验室(以教学为主)、科研实验室(以科研为主)和公共服务三大类,实行校、院(部)二级管理体制。各级各类实验室的设置、调整和撤销,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
第三条 实验室设置原则
实验室设置必须适应学校创建国内著名、石油学科国际一流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需要,进行整体规划、合理布局,实现实验室由单一性、封闭性、重复性、分散性、小而全的模式向综合性、开放式、共享型、多功能、高效益模式的转变。鼓励跨学科、跨专业设置实验室。
教学实验室:基础课教学实验室原则上应建成实验教学中心,专业课教学实验室应按一级学科或专业设置,也可成立跨学科的专业教学实验室。新建学科(专业)的实验课程应先在相近的实验室内开展工作,具备一定条件后,报经学校批准再独立设置。
科研实验室:科研实验室应具备一定的基础,具有稳定的科研任务和良好的发展前景。不具备设置条件的研究室、课题组等应就近并入相关实验室。
公共服务实验室:一般只设置多学科的校级或依托院(部)管理的实验中心。
正式建制的实验室,可根据内部管理工作需要,实验室提出申请,报经院(部)批准,设立若干分实验室。
第四条 实验室设置基本条件
学科发展方向稳定,实验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任务饱满。有明确的管理体制,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基础课教学实验室学年实验教学工作量不低于50000人时数,专业课教学实验室一般每学年应承担不低于5门的实验课程。
科研实验室应具有明确、稳定的科研方向,承担国家科研项目和省部级科研项目,开展横向科技开发研究,同时承担本科生或研究生的实验教学、毕业设计(论文)、大学生课外创新创业、学科竞赛活动等工作。
具有足够数量、配套齐全的在用仪器设备,日常运行经费有保障。
具有符合和满足实验要求的实验用房、设施、环境条件,三废(废气、废液、废渣)排放、水电及安全防火等符合环保要求。
具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实验室主任应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专业理论修养及学术水平,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丰富的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实验室主任一般由院(部)任命。
具有一定数量和水平的专职工作人员。教学实验室应有教师参与的实验师资队伍,科研实验室应有学术带头人及相应的学术队伍。实验技术人员的配备应与承担的实验教学与科研任务相当。
第五条 实验室设置程序
实验室设置由各院(部)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实验室设置申请,报学校。
学校组织相关部门论证审核,审核批准后,由学校发文,正式公布确认实验室建制。
实验室设置的申请、复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六条 正式建制的实验室因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实验室任务不饱满或不具备实验室基本条件,不符合实验室设置要求时,有关院(部)应及时提出合并调整与撤销方案,按实验室设置程序申报,经学校批准后,由学校发文,予以公布。
第七条 正式建制的实验室,方可纳入学校实验室各项管理工作,提出实验室经费、人员、资产、信息等申请。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2016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