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实施办法(石大东发[2004]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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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实施办法(石大东发[2004]37号)
发布时间: 2012-09-19  作者:  浏览次数: 246

根据《教育部关于实施“新世纪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工程”的通知》(教高[20001号)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基础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标准〉的通知》(鲁教备字[2003]1号)文件精神,为推动我校“基础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以下简称“示范中心”)的建设,深化实验室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新的实验教学体系建设,建立跨学科、跨专业的基础课实验教学大平台,强化办学特色,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经学校研究决定,首批建设物理、化学、电工电子、计算机、机械基础、力学等6个校级示范中心。为规范示范中心建设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加强实验室整合、优化资源配置、规范实验室建设和管理为原则,注重提高投资效益和教学实效,突出特色建设,努力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人优我强”,力争经过两年的建设,把我校的实验教学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组织机构

    示范中心建设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校成立校基础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指导委员会,指导、协调和监督示范中心的建设,以及建设项目的审定、评估等工作。学院成立相应的基础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专家组,负责对本单位示范中心建设工作的指导、检查和评价等工作。

示范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主要负责项目建设规划、计划的制定和实施,项目经费的使用、项目的检查、汇报和验收等工作。

    三、建设要求

    1.学院应高度重视示范中心的建设工作,在示范中心建设过程中提供各方面必要的支持。

    2.学院要认真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基础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标准》要求,针对本单位实际,立足高起点、高标准、高效益,就有关项目与内容进行整合、创新,突出特色,制定具体整改方案和建设规划。

    3.学院要结合学校实验室设置的整体规划,充分考虑相关学科、专业实验教学的需求,整合实验室,避免重复设置,注重资源共享。

    四、项目管理

    1.校基础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对示范中心建设项目遴选和审定。

    2.学校将根据各学院示范中心实验室整合情况、建设特色及实验教学改革力度等综合条件,确定一、二类立项项目,在建设经费上给予相应的支持。对于第一类示范中心项目,学校将推荐申报省级基础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立项。

    3.校基础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指导委员会于每年11月份对示范中心项目的建设进度、年度建设计划的执行、整改方案的落实等情况进行检查评估,评价意见将向全校通报,并根据检查评估的结果,调整后期建设的经费支持额度。

    42005年底,各项目组要向学校提出结题申请。校基础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指导委员会将严格按照山东省教育厅《基础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标准》要求进行验收。示范中心项目建设周期为两年,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超过一年。

    五、工作日程安排

    14月底前,完成示范中心建设工作的调研工作;

    25月底前,完成示范中心项目的申报工作,并将实验室整改方案、建设规划和实施计划,报校基础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指导委员会;

    36月中旬,完成示范中心建设的立项审定工作,并予以公示;

    47月初,向山东省教育厅报送“石油大学(华东)省级基础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立项申请。

                                                                                        二○○四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