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一、为加强管控危化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为教学科研提供服务与安全保障,根据国家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本办法中的管控危化品主要范围是易制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是指《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的化学品;剧毒化学品是指《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备注为剧毒的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是指《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化学品。
三、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保卫处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各相关单位管控危化品的管理和处置等工作,对各单位管控危化品的管理情况进行安全检查。
四、二级单位为管控危化品安全责任主体,负责制定和落实本单位管控危化品安全管理的相关制度和安全应急预案,对本单位管控危化品的申请、采购、使用、管理和处置等行为进行监管。使用单位要明确本单位管控危化品专管员,该专管员负责本单位管控危化品的购买登记、使用监管、数据上报等相关管理工作。
五、管控危化品的使用人为直接安全责任人,实验室主任和单位负责人负领导责任。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管控危化品申请和采购
一、管控危化品是国家明文规定的危险化学品,其采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公安部门的规定程序进行办理。严禁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私自采购管控危化品,违者将由单位和个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二、管控危化品的申请和采购程序为:
1.申购人登录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网站下载并填写《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管控危化品购买申请表》;
2.实验室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审批并签字确认后,申购人将申请表、用途说明、申购人身份证复印件和销售公司资质复印件交至二级单位审批;
3.二级单位审批同意后,专管员汇总相关材料后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到公安部门报批,审批通过后专管员联系销售公司进行采购供货。
三、管控危化品领取量应严格控制,禁止过量领取,实验室只许保存适量的管控危化品,并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安全。各单位和各实验室应根据学期的需求量,按照一次购买分批送货的原则,由有资质的化学试剂公司进行采购或直接供货。
第三章 管控危化品使用和管理
一、管控危化品要严格落实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帐为核心的“五双”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保管责任制,责任到人。
二、管控危化品要分类做好使用登记专用台账,记录使用人、时间、用量等,做到帐帐、帐物相符。专用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三、使用单位应设专用贮存室集中分类贮存管控危化品。专用贮存室应在醒目的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指示牌,指示牌上必须注明负责人及联系方式以及所有存放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预防措施、应急措施等相关信息。
四、管控危化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相互之间保持安全距离,并做好防火防盗,要将其放置于保险柜或铁皮柜内,双人双锁管理。管控危化品容器应有清晰的标识或标签。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管控危化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受阳光照射易燃烧、易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管控危化品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五、使用管控危化品应当根据其种类和性能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应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危害确定防护重点,制定防护措施和应急预案。
六、从事管控危化品实验的人员应当接受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做到熟悉所使用化学品的性质,熟练掌握相应化学品的操作方法。特别是使用易燃易爆、剧毒、致病性以及有压力反应等危险性较大的管控危化品做实验,严禁盲目操作,必须有相关的操作规程,并以国家和行业的相应规定为标准,严格执行。
七、装运管控危化品时要根据其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发现包装容器不牢固、破损或渗漏时,必须重装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后,方可装运。
八、管控危化品必须在指定实验室使用,实验室负责人要对管控危化品的去向负责。管控危化品不得私自借用,不得私自带出实验室。
第四章 危险化学废弃物处理
一、危险化学废弃物应严格按照学校化学废弃物处置流程进行回收处置。
二、各单位实验室使用化学品所产生的实验废液废物等化学废弃物不得随意丢弃,随意排入地面、地下管道以及任何水源,防止污染环境。
三、危险化学废弃物(包括废液和固体废弃物以及盛装废弃物的容器如空瓶、空桶等)必须集中收集、存储,各单位要按要求建立化学废弃物专用台账,专用台账的保存期为废弃物处置日起不少于3年。学校根据各单位台账汇总情况统一安排有资质的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四、危险废液必须装入容器内,盛装容器必须完好无损(具有密封盖)且材质满足相应的强度要求,禁止将不相容(相互反应)的危险废液在同一容器内混装。有机和无机废物要分开放置。
五、盛装化学废弃物的直接包装容器上必须粘贴标签,标注内容包括:中文化学名称(混合物标注主要废物名称)、危险情况、禁忌物。
六、化学废弃物贮存地,必须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及应急防护设施。
七、含剧毒品和汞类、铅类等剧毒危险废弃物要单独收集、单独申报、及时上交,各单位实验室不得储存剧毒类危险废弃物。
第五章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保卫处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