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规范学校实验室气瓶安全管理,保护广大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实验室气瓶安全管理的注意事项
(一)本通知所指气瓶是指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液体的气瓶(不含仅在灭火时承受压力、储存时不承受压力的灭火用气瓶)。
(二)使用单位应在有资质的供应商处租用气瓶,租用前须认真确认气瓶供应商和气瓶充装单位的相关资质证明。使用单位应当购买已取得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
(三)使用单位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严格按照有关安全使用规定正确使用气瓶;不得对气瓶瓶体进行焊接和更改气瓶的钢印或者颜色标记;不得使用已报废的气瓶;不得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他气瓶倒装或直接由罐车对气瓶进行充装;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四)使用单位要定期查看瓶体上的各种标识是否清晰,气瓶是否在有效的检验周期内;督促气体供应商对气瓶进行定期检漏、清洗、检验等工作。检查记录及单据存档备查。
(五)使用单位须加强气瓶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定期对气瓶进行安全检查;做好本单位气瓶数量和使用状态的统计与跟踪工作,建立气瓶使用台账;对气瓶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有应急处理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二、实验气体定点采购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气瓶安全管理,学校将对实验气体实行定点采购,并纳入气瓶管理系统统一管理。实验气体供应商由学校招标产生,使用单位必须到学校指定的若干个实验气体供应商处租用气瓶并购买实验气体,否则学校财务不予报销。现就学校相关单位所使用的实验气体进行调查摸底,明确学校使用实验气体的大致种类、品名、年用数量等信息。请相关单位认真组织本单位相关负责老师填写《实验气体使用调查表》,加盖单位公章于2018年4月20日前以学院为单位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技术安全办公室(行政楼1007),并发电子版至jsaq@upc.edu.cn,便于学校摸底。
联系人:李彬联系电话:86983388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2018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