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中石大东发〔2016〕46号)

发布者:李俊作者:发布时间:2016-10-28浏览次数:32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发生安全事故,保障学校财产安全和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保护校园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危险化学品,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腐蚀品等。

第三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和公安(保卫)处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各相关单位危险化学品的使用、管理和处置等工作,对各单位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情况进行安全检查。

第四条 使用单位为危险化学品安全责任主体,负责制定和落实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相关制度和安全预案,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申请、采购、储存、使用和处置等行为进行监管,落实安全责任。

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与储存

第五条 根据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实验室采购爆炸品、剧毒品和易制毒品等危险化学品,须经学院批准,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汇总,经公安(保卫)处备案后,到当地公安部门统一办理购买许可手续。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库房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同时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特性,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并设专人管理。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达到规定的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对于化学性质或防火、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

第八条 对于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地点存放;对于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库管人员严禁把库房钥匙、密码转借或告诉他人,严禁由他人代为管理。

第十条 剧毒化学品必须在配备防盗报警装置的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双人使用的五双制度。标签要有鲜明、醒目的标志,要有专用量器及分装器材,要精确计量和记载,防止被盗、丢失、误领、误用,如发现上述问题必须立即报告公安(保卫)处和当地公安部门。

第十一条 盛装易燃、易爆、腐蚀、助燃、剧毒等压缩气体的钢瓶应按照规范安全存放,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固定。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与处置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领取量应严格控制,禁止过量领取,实验室只许保存适量的危险化学品,并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安全。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应有清晰的标识或标签,对不稳定或易形成过氧化物的化学药品要标明内容和危害,分开存放,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加强危险化学品台账管理,对危险化学品购置、领取、使用、储存、处置进行登记备案,定期盘点,定期对台账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完善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对实验人员进行岗位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实验人员在实验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实验操作规程,掌握安全注意事项,熟悉紧急应变措施及逃生路线,佩戴必要的个人防护器具。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对产生的化学性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暂存,由学校统一进行回收处置。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应立即启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校办企业和校医院从事生产、使用、销售、贮存、运输危险化学品等活动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1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实验室化学性废弃物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实验室化学废弃物管理,防止污染环境,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化学性废弃物是指实验室中使用或产生的废弃试剂、药品、样品、分析残液(统称化学废液)及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受危险化学品污染的包装物和其他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等。

第三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和公安(保卫)处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化学性废弃物管理工作,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集中处置。

第四条 各有关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化学性废弃物的收集、存放、监督和检查等工作,做好台账记录,填写相关表格。化学性废弃物采取分类收集,集中回收的原则进行回收处置,严禁随意堆放、倾倒和填埋。

第五条 化学性废弃物收集时,应采取相应安全措施,佩戴防溅眼罩、手套、实验室外衣以及具有滤毒罐的防毒面具等。注意化学废液的相互兼容性,防止混合后产生放热、燃烧、爆炸、产生气体或挥发性等危害性物质。

对于高度活性的化合物、水活性化合物、高浓度氧化剂或还原剂,严禁与其它化学性废弃物混合。

对于会释出烟和蒸汽的化学性废弃物,应在抽气橱内收集,每次收集之后应紧盖回收容器。

对于化学废液,为防止溢溅,应使用漏斗及集水盘,在加入新废液前,先检查回收容器是否放置平稳,容器应载至总容量的70%80%,勿装至全满。

第六条 化学性废弃物回收容器应密封完好,放于远离火源和热源的位置。回收容器必须按照要求粘贴化学性废弃物标签,并如实填写相关内容。

第七条 回收容器应用完好、坚固且易于搬动的纸箱、塑料箱、木箱等盛装。回收容器装箱时,应单层、整齐码放,无破损撒漏,回收容器之间应有衬垫物隔离,防止碰撞破碎。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相抵触的物品不得混装。

第八条 瓶装化学气体,尤其是钢瓶中的压缩化学气体,拟废弃时须由生产气体的专业厂家或专门的危险气体处理机构进行处置。

第九条 放射性废弃物不得混放在危险性化学废弃物中处理。

第十条 为节约危险性化学废弃物处理费用,应尽可能对有机溶剂自行回收提纯再利用,对某些有毒有害废液进行无害化处理,多余的、旧的但尚可使用的试剂可在安全监督管理下与其他实验室进行转让。

第十一条 对违反规定要求,随意处置化学性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对造成环境污染或人员伤亡,情节较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2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实验室气瓶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气瓶的安全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液体的气瓶(不含仅在灭火时承受压力、储存时不承受压力的灭火用气瓶)。

第三条 气瓶使用单位为安全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气瓶的安全使用和日常管理工作。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监督检查各使用单位气瓶的安全使用情况,指导使用单位办理相关手续等。

第四条 使用单位应严格管理,正确使用气瓶,制定相应的气瓶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并有专人负责气瓶安全管理工作,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第五条 使用单位应当购买已取得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或到国家认定的具有气瓶租赁和充装资质的经营单位租赁气瓶和充装相应介质。在满足实验条件的前提下,可使用危险程度低的气体发生器代替。

第六条 气瓶应存放于阴凉和通风良好的专用区,避免阳光直接照射及远离任何热源、电源或火源,保持气瓶清洁避免被油脂或油类物质沾污。气瓶存放区应清楚标明其用途,并张贴危险警告标识(例如易燃、氧化、压缩气体等),安装有毒、易燃易爆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

第七条 气瓶必须与爆炸物品、氧化剂、易燃物、自燃物及腐蚀性物品隔离,按气体种类分开,作好有关标记,并采取气瓶固定板、固定架、固定座、固定带和气瓶柜等辅助设施进行固定,以防翻倒。

第八条 使用单位需要同时使用大量气瓶时,要设置符合要求的集中存放地点。根据气瓶介质情况采取必要的防火、防爆、防电打火(包括静电)、防毒、防辐射等措施。

第九条 贮存气瓶的数量应尽量减少,不用的钢瓶要加上钢瓶帽,以免不慎撞击时遭到损毁而漏气,并做到定期检查,确保无泄漏和生锈腐蚀现象。

第十条 气瓶的搬运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规定的气瓶推车,轻装轻卸,保持气瓶竖立、稳固,防止由于撞击、坠落而发生爆炸。

第十一条 气瓶的安全附件,包括安全帽,压力表、易熔塞、防震圈等均须经常检查,保证完好合用。

第十二条 气瓶使用者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严格按照有关安全使用规定正确使用气瓶;

(二)不得对气瓶瓶体进行焊接和更改气瓶的钢印或者颜色标记;

(三)不得使用已报废的气瓶;

(四)不得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他气瓶倒装或直接由罐车对气瓶进行充装;

(五)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气)。

第十三条 气瓶的定期检验周期、报废期限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的规定。气瓶报废时,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处置,应交由相关机构处理。

第十四条 发生意外事故时,要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并立即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