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中石大东发〔2016〕44号)

发布者:李俊作者:发布时间:2016-10-28浏览次数:58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师生员工人身安全,保障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隶属学校或依托学校管理,从事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实验、实习场所。

第二章 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三条 学校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学校、院(部)分级、分类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处负责监督、检查、指导院(部)做好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公安(保卫)处为实验室安全管理牵头单位,通过加强相关职能部处与院(部)协同管理,对实验室实行安全责任全覆盖。

第五条 院(部)为实验室安全责任主体,负责建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安全管理办法和应急预案等规章制度,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确保实验室安全设施落实到位。

院(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代表本单位与学校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

第六条 按照实验室实际情况,根据涉及的安全责任属性和范围不同,将全校实验室分为两类:

第一类为含有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的实验室。

第二类为除第一类外的其它实验室。

第三章 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第七条 实验室设置与建设。院(部)实验室设置与建设,要经过充分论证,综合考虑环境、安全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实验项目、经费投入等因素。实验室在停用或撤销时,要进行全面彻底的安全检查,确保实验室中的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危险化学品、化学性废弃物、气瓶及其它具有潜在危险的仪器设备得到安全妥善的处置。

第八条 实验室人员管理。各实验室应设专职或兼职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员,负责所在实验室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实验室安全管理员须经过培训,具备一定的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置技能。进入实验室学习或工作的师生员工为实验室安全的具体责任人,须在掌握各项安全知识、熟悉各项操作规程后,方可开始实验操作。

实验室实行安全准入制度,制定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全培训考试,明确安全告知,对于第一类实验室,实验前须填写安全分析报告,签署实验室安全承诺书。从事特种设备、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作业的工作人员应通过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及考核,取得相应的作业资格证。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管理。院(部)应对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储存、使用及实验室化学性废弃物处置等环节加强管理,落实登记、台账等管理制度;对剧毒化学品要落实五双管理制度,即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及双人使用,建立使用档案,安全储存、使用,定期盘点。

第十条 特种设备管理。新购置的特种设备必须经特种设备管理部门检验,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投入使用;使用项目(如改造、大修、停用或报废等)发生变更前,必须经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处门审批;使用中严格执行定期检验制度,对安全附件等进行定期校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须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 辐射安全管理。各涉辐单位应加强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的采购、保管、使用、备案等管理;规范涉辐废弃物的处置;放射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并做好安全防护和个人剂量监测工作。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管理。院(部)要加强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操作规程及相关管理制度;安排专人负责仪器设备定期维护、保养,规范仪器设备档案管理;加强操作人员的业务和安全培训。高温、高压、高辐射、高速运动等具有潜在危险的仪器设备应远离易燃易爆危险品;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和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应安全接地;高压、强电实验区域应保证足够的距离和空间,按规定设置安全遮拦、标示牌、安全信号灯及警铃等。

第十三条 实验室水电管理。院(部)要加强水电安全管理,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水电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和相关用水用电设施设备的操作规程。实验室电气设备及线路应符合相关规范,对电线老化等隐患要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使用高压动力设备时,应遵守安全规定,穿戴好绝缘胶鞋、手套,或用安全杆操作;高压实验场地应设户外电源开关紧急按钮,以便发生危机情况时迅速切断电源。

第十四条 实验室日常管理。院(部)要加强实验室日常管理,落实安全责任人,建立日常及假期值班制度;保持室内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按照学科专业性质的不同需要,给实验人员配备必需的劳保、防护用品,保证实验人员的安全和健康;张贴各类安全警示标识、操作规程及管理制度等。严格按照各类实验的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进行实验,实验中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实验,并及时登记报告;实验室内不得使用明火电炉,在进行加热、加压等操作时,操作人员不得随意离开现场,若因故须暂时离开,必须委托他人照看或关闭电源。无人在场情况下持续进行的实验过程,负责人必须做好预防措施。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时,必须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实验的措施。

第十五条 安全设施管理。院(部)要加强安全设施管理,对具有危险源的实验室,须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置消防器材(如灭火器、灭火沙箱、消防栓、防火门、防火闸等)、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各类安全设施不得挪作他用;配备必要的防护服、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防护用品及医护急救用品;切实做好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确保其完好性。

第四章 安全检查及管理考核

第十六条 安全检查。学校相关职能部处和实验室安全管理专家组成检查组,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按照教育部等上级部门要求,对全校各类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督促所属院(部)限期整改。

院(部)负责建立实验室安全与卫生检查制度,实验室安全管理员对第一类实验室应每周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并记录,对第二类实验室应每两周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并记录。

第十七条 隐患整改。院(部)应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实验室安全隐患,对严重安全隐患或一时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须向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和公安(保卫)处报告,积极配合学校进行整改。对发现的安全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对整改不力、责令整改未能按期完成的实验室,将给与警告;对警告无效并仍然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将停止实验室使用,直至整改完成、验收合格后方可再次启用。

第十八条 安全管理考核及奖惩。学校对院(部)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进行定期考核,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优秀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于长期存在安全隐患且整改不力,造成实验室长期停止使用的,将通报批评,直至实验室整改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第五章 事故处理及责任处罚

第十九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时,相关院(部)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和蔓延,及时上报学校事故情况。发生重大险情时,院(部)应立即报警。

第二十条 对于管理不到位,并导致实验室安全事故者,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发生严重事故时,学校成立调查小组进行调查,调查小组向学校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分清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和整改、防范措施,学校对事故涉及的单位和人员给予相应处分。造成人员伤害和公共财产严重损失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院(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