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做好学校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的通知(中石大东办〔2015〕1号)

发布者:公用房与土地管理科作者:发布时间:2015-04-15浏览次数:379

校属各单位: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直属高校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的通知》(教发厅〔20143号)精神,明确学校各级人员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标准为:正校级30平方米/人,副校级24平方米/人,正处级18平方米/人,副处级12平方米/人,处级以下9平方米/人。

学校要求各单位继续深入推进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切实按上级规定的标准整改,对超过规定使用面积的各类办公用房,要按照调换、合用、调剂等方式继续整改到位。机关部处、直属附属单位等要将整改腾出的办公用房上交学校统筹管理,教学院部要结合院部用房调整规划,将整改腾出的办公用房纳入本单位事业发展预留用房范围,任何人不得超标准使用。各二级单位已经采用工程改造方式整改过的办公用房,本次调整不再进行二次工程改造。办公用房实行审批和公开公示制度,严格执行规定标准,接受广大教职工监督。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对清理整改工作负总责。各单位需将整改情况在本单位范围内公开,并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备案(具体格式样表从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网站下载)。

 

学校办公室

2015414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登记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