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学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调整工作的通知(中石大东发〔2014〕27号)

发布者:公用房与土地管理科作者:发布时间:2014-07-17浏览次数:189

校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教育部党组关于办公用房配置与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我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调整与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公用房范围及配置标准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是指学校党政机关、教学院(部)机关、群团组织、直属附属单位以及校办企业等机关人员办公所使用的房屋,主要包括办公室用房和办公辅助用房。

办公用房配置标准另行通知。

二、组织机构

学校公用房管理与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调整工作的规划和部署,审核用房调整方案,协调配置、调整工作中的相关问题,监督检查调整工作的落实情况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另成立学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办公用房调整的具体实施工作,由查明任组长,成员包括田丰、张伟、万云波、李子德、李海林、李光明、韩红江、李涛江、滕华忠、卢洪刚、綦磊、胡宝志、刘新田、段长征。

三、调整原则及要求

(一)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调整工作的重要意义,要将此项工作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结合起来,按照上级和学校的要求,不折不扣地抓好贯彻落实。

(二)办公用房按照“严格标准,总量控制,统一调配,公开透明”的原则进行调整。各单位面积总量根据人员编制和岗位设置,按定额标准核算。

(三)各单位办公辅助用房,根据工作性质及需要,单独申报,经领导小组审核后配置。

(四)学校党政机关单位不再配置会议室和接待室,由学校配备一定数量的公共会议室、接待室,供各单位协调使用。

(五)工作人员只在工作的校区配置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工作需要在另一校区配置办公用房的,经领导小组审批后按照规定标准配置。

已办理退休手续且学校未再安排工作任务的人员,不再安排办公用房。

(六)各单位办公用房在调整过程中,未经批准不得进行工程改造、装饰,确需改造的,须报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实行审批和公示制度,接受教职工的监督。

四、工作步骤

(一)各单位根据本通知要求,对本单位用房情况进行全面清查,核实有关数据。

(二)各单位根据办公用房配置标准和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用房整改方案,填写《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调整申报表》和《党政机关办公辅助用房申请表》,并于20146 27 日前将申请表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李俊,联系电话:0532-86983385,电子邮箱:gyf@upc.edu.cn

(三)领导小组对各单位提交的用房整改方案进行审核,并将方案审核意见反馈各单位。

(四)各单位按照整改方案,于2014718日前完成用房调整工作。

(五)工作小组对各单位办公用房进行现场核实,并将用房情况予以公示。

 

附件:1.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调整申报表(样表)

2.党政机关办公辅助用房申请表(样表)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2014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