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3号)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18号)文件要求,凡辐射环境工作人员必须参加辐射安全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开展相应工作。
按照山东省环保学校通知要求,请迅速组织本单位相关教师报名参加本次培训工作,并将报名情况汇总后,于2013年5月24日下班前将报名回执(电子版)发送到我处指定邮箱。
联系人:李俊
联系电话:86983388
电子邮箱:jsaq@upc.edu.cn
附件:《关于举办第81期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班的通知》
资产设备处
二○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