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辐射岗位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技术安全作者:发布时间:2012-10-11浏览次数:686

各有关单位: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5号)文件及环保部门要求,辐射岗位工作人员应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建立完整的个人剂量档案,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人员进入实验场所必须正确佩戴防护用具、个人剂量计和报警式剂量计。

二、实验结束后,工作人员根据个人剂量计读数,填写《辐射岗位工作人员登记表》中“辐射岗位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页。

三、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应及时、准确填写,长期完好保存,我处根据环保部门要求,定期统计、上报工作人员累积剂量。

特此通知。

 

资产设备处

二○一二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