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5号)文件及环保部门要求,辐射岗位工作人员应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建立完整的个人剂量档案,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人员进入实验场所必须正确佩戴防护用具、个人剂量计和报警式剂量计。
二、实验结束后,工作人员根据个人剂量计读数,填写《辐射岗位工作人员登记表》中“辐射岗位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页。
三、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应及时、准确填写,长期完好保存,我处根据环保部门要求,定期统计、上报工作人员累积剂量。
特此通知。
资产设备处
二○一二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