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试行)(石大东发[2004]133号)

发布者:技术安全作者:发布时间:2012-09-19浏览次数:3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校包括“211工程”建设等项目在内的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管好、用好我校仪器设备资源,保证仪器设备的完好率,更好地为我校的教学和科研服务,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我校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包括:

    ()单价在1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含软件);

    ()单台价格不足10万元(人民币),但属于成套购置或需配备使用的,总价在1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成套设备;

    ()单价不足10万元(人民币),但属于国外引进或教育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为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 我校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的原则。为鼓励多种形式使用仪器设备,坚持实行对外开放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由学校主管部门安排的设备使用任务和他人合理使用设备的要求。

第二章    仪器设备的购置

    第四条 申请购置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单位必须填写《石油大学(华东)请购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以下简称《可行性论证报告》),经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进行购置;学校仪器设备购置主管部门对采购、运输及合同执行情况负责;申请购置单位对大型贵重精密仪器的管理及使用效益负责。

    第五条 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购置必须按以下步骤进行:

    ()申购单位根据项目经费落实情况,经前期充分调研后,向校仪器设备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可行性论证报告》,经单位主管负责人审批、签字后,上报学校仪器设备主管部门。

    ()学校仪器设备主管部门根据购置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所需资金的来源和数量等情况,组织专家对《可行性论证报告》进行论证。

    ()可行性论证内容包括:

    1.所请购仪器设备的概况(仪器名称、主要技术指标、用途等)

    2.请购该仪器设备的必要性、紧迫性、合理性(性价比)及仪器设备预计年工作量;

    3.技术人员的配备及培训计划情况;

    4.安装场地、辅助设备、经费落实情况及校内该类仪器拥有情况;

    5.选型理由及校内、外共用方案;

    6.投资效益预测及效益风险分析;

    7.可行性论证会的结论。

    ()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购置,从一开始组织设备论证就要充分考虑并明确所购置设备应用的学科,服务于其他单位相关学科的情况,设备的对外开放及利用率等,并在可行性论证会的结论中明确指出。

    ()《可行性论证报告》经专家组(5人或7)论证通过并经院部或学科负责人审核,报主管校长审批后,由学校设备主管部门根据《可行性论证报告》具体情况执行采购。

    ()对未经审批擅自购进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要求补办全部手续;对擅自购入设备后,又不能发挥作用,造成资源严重浪费的,学校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进行相应的行政、经济处罚。

    ()学校鼓励开发、自制仪器设备。自行研制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同样需要进行可行性论证;同时,还必须对其技术设计的科学性、成熟程度以及经济合理性进行论证;制做完成后要及时组织验收、鉴定。

    第六条 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验收

     ()由新购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负责人、专业技术专家、设备管理和操作技术人员、校仪器设备主管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负责人等共同组成验收小组,仪器设备负责人或技术专家主持验收工作。

    ()验收小组必须事先做好安装验收准备工作,包括阅读相关技术资料、制定周密的验收方案、准备好符合要求的场地环境及必要的辅助设备等。

    ()仪器设备到货验收的主要内容:

    1.检查和记录外包装及设备外观现状;

    2.按合同和装箱单进行品种和数量清点验收;

    3.严格按照合同、相关材料及说明书对仪器功能、技术指标进行逐项验收,并保证重复性和稳定性;

    4.设备安装验收过程中如发现有数量和质量问题,应及时报告校仪器设备主管部门,办理相应更换、补充及索赔手续,必要时需提交书面报告;

    5.安装验收结束后,及时填写《石油大学(华东)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验收报告》,详细记录安装验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故障排除措施、技术指标的符合情况、遗留问题、处理意见及保修维护等情况,并对仪器进行照相存档;

    6.设备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由仪器负责人及时把仪器设备的相关档案资料(申购仪器设备的审批件、合同、装箱单、验收报告等)整理成册,报学校仪器设备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存档;

    7.在设备保修期内,应充分、合理运行使用仪器设备,以便及时发现问题,排除故障隐患。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 对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需配备有工作经验、责任心强的实验技术人员或教师担任。制定并严格执行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和相关管理制度(包括仪器设备使用、维护保养制度,工作人员的考核制度等)。并要求管理人员做好以下工作:

    ()在掌握仪器设备结构、工作原理的情况下,能够熟练使用仪器设备的已有功能,并积极开发新功能,主动承担对外服务任务,努力发挥仪器设备的最大效益,为教学、科研服务。

    ()建立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使用档案,认真做好使用记录和维护、维修记录,设备主管部门将定期检查,并将部分内容上网公布,此项是考核的重要内容。

    ()建立并保管好仪器设备档案技术资料(包括说明书、操作手册、相关技术要求规定、合同及《可行性论证报告》等),并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校验和标定。

    ()做好仪器设备周围环境建设,注意防火、防盗、防水、防污染等,对特种设备(腐蚀性、放射性、污染性等设备)进行严格管理,建立严密的防护措施,避免对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及他人和环境造成危害。

    ()未经培训、考核的人员不得上机操作,由于违反该规定造成人员损伤、仪器设备损坏或功能下降的,学校将酌情严肃处理。

    第八条 管好、用好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是托管单位(仪器所在单位)和管理人员应尽的职责,为充分发挥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避免国有资产闲置浪费,必要时学校有权另行托管。

    第九条 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一律不准私自拆卸或解体使用,确实需要时,必须报校设备主管部门,经主管校长审批后,方能执行,否则将作为责任事故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追究。

    第十条 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在海关监管期内,不得挪作他用或转移到非教学、科研单位。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功能开发和维修

    第十一条 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功能开发应由仪器设备所在单位向学校设备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新功能开发的目的、可行性论证、开发方案、开发单位、经费预算、预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学校设备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仪器设备所在单位开始组织实施。项目完成后,由开发单位、仪器设备所在单位、学校设备主管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验收签字后,整理完整的验收报告报学校设备主管部门存档。仪器设备新功能开发经费采取学校资助和仪器设备所在单位自筹相结合的方式筹集。

    第十二条 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发生一般故障或需进行正常保养、维修、维护时,仪器设备所在单位应及时组织有关技术人员进行检修并做好检修记录,力争不影响教学、科研的正常运行。所需检修费一般由仪器设备所在单位从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对外服务收费中提取的维修基金或学校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维修费支付。

第十三条 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发生重大事故,应及时报告院、校设备主管部门并提出维修申请报告。维修申请报告应包括故障发生时间、原因、维修解决方案、维修单位情况、维修经费预算等内容。如果维修费数额较大,维修经费原则上采取学校资助和单位自筹相结合的方式;维修经费落实后,仪器设备所在单位应尽快组织维修并做好维修记录;维修结束后,由仪器设备所在单位、维修单位、校设备主管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并签字后,整理出完整的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维修验收报告报学校设备主管部门存档。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调拨、报废和降档处理

    第十四条 防止仪器设备重复购置,各仪器设备所在单位应及时把本单位闲置不用的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报学校设备主管部门,学校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拨。

    第十五条 对确已失去使用价值的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可予以报废。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报废首先由仪器所在单位填写《石油大学(华东)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报学校设备主管部门,学校设备主管部门和仪器设备所在单位一起组织专家进行报废鉴定后,报主管校长审批。如果是教育部所监管的仪器设备还应报教育部批准。仪器设备报废后应由学校设备主管部门统一回收处理,并做好销账、档案资料转移等工作。

    第十六条 对于精度明显下降、型号落后,但仍可使用的仪器设备,可降档为一般设备使用,降档手续同上。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我校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实行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参照教育部《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年度效益评价表》的考核范围(具体要求另行制定)。考核工作由学校设备主管部门主持,考核结果向全校公布。

    第十八条 对于在提高仪器设备专管共用、开放共享及使用率、完好率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仪器设备所在单位和个人,学校将予以表彰和奖励,并优先支持该单位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功能开发。

    第十九条 对仪器设备使用率低、专管共享差、维护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给予批评、警告。对于连续两年没有改观或一年内“0”机时的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学校将收回,另行托管。

    第二十条 对于拒绝仪器设备专管共用、开放共享,使用效率低,用户反应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单位,学校将收回仪器设备,另行托管,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员或实验员因故需出差、出国一个月以上,应提前通知院(所)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并报校主管部门备案。因无人管理,造成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停机半年以上的,经核实后,学校将收回另行托管。

    第二十二条 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具体情况将上网公布。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石油大学(华东)资产设备处负责解释。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