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大学(华东)实验室工作条例(石大东发[2002]81号)

发布者:技术安全作者:发布时间:2012-09-19浏览次数:421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保障实验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室是隶属学校或依托学校管理,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生产试验的教学或科研实体。

    第三条 实验室工作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把培养适应现代化经济建设需要的高素质、全面发展的创新人才,创造高水平的科研成果作为工作重点;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生产试验与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和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二、实验室基本任务和职责

    第五条 根据学校教学培养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要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实验考核办法等教学资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六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重视和加强实验教学环节的建设,改革实验教学内容体系,增加设计性、应用性实验,每门实验课应该开设综合性实验,并根据实际开设一定数量的障碍性实验。

    第七条 实验室要挖掘潜力,优化资源配置,全面开放,提高实验设备利用率,同时应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和技术交流活动。

    第八条 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九条 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三、实验室体制、建设和管理

    第十条 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项任务;

  ()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消必须经院系讨论决定,提出基本意见,报学校批准。

    第十二条 实验室的建设由学校统一规划,有步骤、有重点地进行整合。实验室应当根据教学、科研要求和学科建设方向,提出建设规划,报院系、学校审批。

    第十三条 新建实验室和实验室重大项目改造,要进行项目申报立项,经所在院系充分论证、学校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实验室的投资要采取多渠道集资的办法,逐步建立起拨款、贷款与自筹相结合的运行机制。要从教育事业费、基建费、科研费、计划外收入等各项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实验室建设。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应将部分收入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十五条 根据学校建设规划,创造条件建设一批具有特色的国家、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基础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等现代化科学实验基地。要设置一些校、院系级的试验中心,为学校和社会服务,充分发挥精密贵重仪器及大型设备的作用和规模效益,以适应高科技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十六条 实验室要逐步实行以校、院系管理为主的二级管理体制。

    第十七条 学校由一位副校长主管全校实验室工作,院系应设一位副院长(副主任)分管实验室工作。

    第十八条 院系要设实验秘书,协助分管实验室的院系副院长(副主任)和有关管理部门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全面负责实验室工作。

    第二十条 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要运用计算机等现代管理手段,对实验室的基本数据和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具体内容见《石油大学(华东)实验室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要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水平进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 建立实验室的评估制度。主管部门按照实验室基本条件、管理水平、综合效益及特色等方面的要求,制定评估指标体系,对实验室工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考核各院系办学水平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要认真做好安全防护工作。要注意防火、防盗、防毒和防污染等工作,对易燃、易爆、有毒物品严格管理、定期检查。要经常开展安全保密教育,严格执行实验室安全卫生制度。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管理,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考核和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章、失职造成损失者,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四、实验队伍

第二十六条 院系级实验室主任由院系聘任,报学校备案;校级实验室主任由学校聘任;国家、省部级的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的主任由学校提名,报上级主管部门聘任。

实验室主任要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丰富的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并热心实验室工作。同时具有高级职称。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晋升、聘任,根据实验室工作的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于在实验室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按学校有关规定,享受津贴和劳动保护待遇。

第三十条 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实验教学人员的编制主要依据实验室承担的教学工作量确定。正式建制的实验室才有资格独立核定人员编制。

第三十一条 要重视实验室队伍的建设和培养,制定配套政策与措施,鼓励优秀教师、研究生参加实验室工作,加强现有实验技术人员的培训提高,努力建立一支技术熟练、结构合理、具有较高专业技术素质、热心为教学、科研服务的队伍。 

五、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根据本条例,各实验室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