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中石大东发〔2010〕31号)

发布者:技术安全作者:技术安全办公室发布时间:2012-09-19浏览次数:450

为加强我校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提高教职工安全意识,保障师生员工生命及学校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山东省、东营市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我校现有设备中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和限于校区内使用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为安全责任主体,具体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和使用工作。资产设备处负责学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归口管理,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情况,组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指导使用单位办理特种设备相关手续等工作。 

三、购置、安装、大修、改造、停用和租赁特种设备前,使用单位须到资产设备处办理审批手续。新购置的特种设备必须经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检验,并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并予以严格执行。主管领导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并指定专人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特种设备报废或产权发生转让时,使用单位应向资产设备处提出申报,并到原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六、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档案(包括安全管理台账和设备技术档案),并指定专人负责相关档案的建立和保存。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发生变化时,原使用单位应及时向新单位移交安全管理档案。

七、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制度,对安全附件等进行定期校验,维护保养。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八、使用单位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包括管理和操作)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经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九、在用特种设备一旦发生事故,使用单位应立即启动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救援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违反本安全管理办法,造成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追究其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十、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设备处负责解释。

 

 

附件:

特种设备限定范围

1.锅炉:

1)承压蒸汽锅炉,其容积≥30L

2)承压热水锅炉,其出口水压≥0.1MPa(表压),额定功率≥0.1MW

3)有机热载体锅炉。

2.压力容器:

1)压力容器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最高工作压力≥0.1MPa(表压),压力与容积的乘积≥2.5MPa·L,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标准沸点的液体;

2)压力气瓶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公称工作压力≥0.2MPa(表压),压力与容积的乘积≥1.0MPa·L,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60℃的液体。

3.压力管道:

压力管道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最高工作压力≥0.1Mpa(表压),公称直径>25mm,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蒸汽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标准沸点的液体。

4.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和自动扶梯等。

5.起重机械:

1)额定起重量≥0.5吨的升降机;

2)额定起重量≥1吨,提升高度≥2米的固定式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

6.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除道路交通以外仅限于在学校内部行驶及作业的装载机、铲车、叉车等专用机动车辆。